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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準確理解和適用刑法“國家規定”有關問題的通知

法律分析: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各級軍事法院、鐵路運輸中級法院和基層法院、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各級法院:

日前,國務院法制辦對國務院辦公廳文件中的相關規定能否認定為刑法中的“國家規定”進行了統壹規範。為做好相關刑事案件的審判工作,準確把握刑法有關條款規定的“違反國家規定”的認定標準,依法懲處犯罪,統壹法律適用,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1.根據《刑法》第九十六條的規定,刑法中的“國家規定”是指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的法律和決定,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規定的行政措施,發布的決定和命令。其中,“國務院規定的管理辦法”由國務院決定,通常以行政法規或國務院發布文件的形式。以國務院辦公廳名義發布的文件,符合下列條件的,也應視為刑法中的“國家規定”:(1)有明確的法律依據或者與有關行政法規不相抵觸;(2)經國務院常務會議討論通過或國務院批準;(3)刊登在國務院公報上。

二、各級人民法院在刑事審判工作中,對有關案件中涉及的“違反國家規定”,要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司法解釋的規定準確把握。規定不明確的,要按照本通知的要求認真認定。違反地方性法規和部門規章的行為,不得認定為“違反國家規定”。對被告的行為是否“違反國家規定”有爭議的,應當作為法律適用問題逐級請示最高人民法院。

三、各級人民法院在審理非法經營犯罪案件中,要嚴格把握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四)項的適用範圍。被告人的行為是否屬於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四款規定的“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相關司法解釋未作明確規定的,應當作為法律適用問題逐級請示最高人民法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五十七條對於犯罪分子,在決定刑罰的時候,應當根據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和對於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關規定判處。

第五十八條犯罪分子有本法規定的從重處罰或者從輕處罰情節的,應當在法定刑限度內判處刑罰。

第五十九條犯罪分子有本法規定的減輕情節的,應當在法定刑以下判處刑罰。

犯罪分子雖然不具有本法規定的減輕情節,但是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法律規定的最低刑過重的,經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決定,可以判處法定刑以下的刑罰。

第六十條對犯罪分子非法取得的壹切財產,應當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違禁品和用於犯罪的個人物品,應當予以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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