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若幹問題的解釋》總則第三十壹條規定,人民法院應當結合正當防衛的性質、手段、強度、危害程度以及防衛的時機、手段、強度、損害後果,判斷正當防衛是否超過必要限度。
經審理,正當防衛沒有超過必要限度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正當防衛人不承擔責任。正當防衛超過必要限度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正當防衛人在造成不當損害的範圍內承擔部分責任;侵權人請求正當防衛人承擔全部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對於侵權人不能證明防衛行為造成不當損害的主張,僅主張正當防衛人采取的防衛方式和強度不等於不法侵害,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不屬於正當防衛的情形。
1.打鬥中任何壹方對他人的暴力行為。
例:李四先打了張三,張三覺得不願意還手。此時張三的行為不屬於正當防衛。
但因為瑣事發生爭執,雙方都無法克制,導致打架。如果過錯方先動手且手段明顯過分,或者壹方先動手並繼續侵害而另壹方極力避免沖突,壹般應認定該方還手的行為為防衛行為。
2.想象中的非法侵權。
例:張三以為李四擡手要打自己,李四只是想打個招呼。如果張三打李四是因為這個原因,那麽該行為就不能稱之為正當防衛。
3、對尚未開始實施侵害的行為人的正當防衛行為。
例:李四說要打張三,但壹直沒有實施。是張三先動手的,張三此時的行為不屬於正當防衛。
4.行為人自動停止或已經完成不法侵害的所謂“正當防衛”行為。
例子:李四打了張三,幾天後張三報復。此時張三的行為不屬於正當防衛。
5.無關第三人的所謂“正當防衛”行為,並非針對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人本人。
例句:李四打了張三,張三還手打了與此事無關的吳釗。此時張三的行為不屬於正當防衛。
6.當不法侵害人已被制服或已喪失繼續侵害能力時的所謂“正當防衛”行為。
例:李四打了張三後意外昏迷,張三借此機會打了李四,不屬於正當防衛。
7.防禦性挑釁所謂的“正當防衛”行為。
例:張三故意激怒李四,讓李四打自己後還手。這種行為不是正當防衛。
8.所謂“自衛”行為是針對合法行為的。
比如,公安人員依法逮捕、拘留犯罪嫌疑人,犯罪嫌疑人不得以任何借口進行所謂的“正當防衛”。我們也無法在緊急情況下保護自己。
9.起初是正當防衛的行為,但後來明顯超過必要限度並造成巨大損害。這種行為可能涉嫌防衛過當。
面對威脅如何自救
遇到不法侵害,有條件的也要優先解決矛盾,防止侵害,盡可能理性地解決糾紛。如果情況不允許,盡量采用鈍器防衛,在合理限度內反擊,不要主動用利器攻擊重要部位,否則可能涉嫌防衛不當。
2020年,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依法適用正當防衛制度的指導意見》指出,要切實防止“誰能鬧事就有理”、“誰打死打傷就有理”的錯誤做法,堅決捍衛“法律不能向違法低頭”的法治精神。
正當防衛允許公民在受到侵害時保護自己,但公民也應堅持權利與義務的統壹,不能濫用法律賦予的自衛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