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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房屋原所有人出售房屋的法律規定

法律主觀性:

房屋租賃,當事人應當簽訂書面租賃合同,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壹)當事人的姓名和住所;(二)房屋的位置、面積、裝飾和設施;(三)租賃用途;(四)租賃期限;(五)租金和交付方式;(6)房屋修繕責任;(七)轉租協議;(八)合同變更和終止的條件;(九)違約責任;(十)當事人約定的其他條款。《民法典》第三十二條規定,違反本辦法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人民政府房地產管理部門對責任人給予行政處罰;(壹)偽造、塗改《房屋租賃證》的,予以註銷,並可處以罰款;(二)不按期申報領取房屋租賃證的,責令限期辦理,可以並處罰款;(三)未經出租人同意和登記擅自將房屋轉租的,其租賃行為無效,沒收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罰款。、第三十三條的規定,違反本辦法,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三十四條房屋租賃管理人員徇私舞弊、貪汙受賄的,由當地有關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由駕駛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七百三十三條規定,租賃期間屆滿,承租人應當返還租賃物。返還的租賃物應當符合按照約定或者租賃物的性質使用後的狀態。房屋租賃合同可以按照不同的分類標準這樣定義。是壹種以不動產為標的的“雙務有償合同”,也就是說,出租人將房屋交付承租人使用和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在這份合同中,出租人和承租人互負債務。主要條款應包括房屋地址、居室數量、使用面積、房屋家具電器、設施設備、月租金金額、租金支付日期和方式、押金繳納和退還方式以及租賃雙方的其他權利和義務。在簽訂房屋租賃合同時,承租人要註意房屋是出租還是轉租,房屋是否被非法拆改等細節問題,因為這涉及到合同能否順利履行的因素。可以在房屋租賃合同中訂立免責條款。合同雙方可以自行約定免除壹方的某些責任,這是法律賦予合同當事人的自由,另壹方有義務遵守法律認可的免責條款。格式條款是合同壹方當事人為重復使用而事先設定的條款,該條款在訂立合同時未與對方當事人協商。擬定格式條款的出租人有義務以合理的方式提醒承租人免除或限制其責任的條款,如在合同中用不同的顏色或黑體字印刷免責條款,或在簽訂合同時向承租人說明此免責條款的存在。如果承租人要求出租人解釋,出租人也有義務解釋,否則免責條款很可能無效。當然,就房屋租賃合同條款而言,主要是以上十壹種,我們在房屋租賃合同中進行具體約定時,壹定不能遺漏。

法律客觀性:

根據《民法典》第七百零四條規定,租賃合同的內容壹般包括租賃物的名稱、數量、用途、租賃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維修等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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