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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強制性條文與有效強制性條文的區別

行政強制性條文與有效強制性條文的區別如下:

(1)行政條款是指法律、行政法規沒有明確規定的條款,違反該條款將導致合同無效;此類規定旨在管理和懲罰違法行為,但不否認此類行為在民法和商法中的效力;

(二)效力條款,是指法律、行政法規明確規定違反該條款將導致合同無效的條款,或者雖未明確規定違反該條款將導致合同無效,但合同繼續有效將損害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的條款。

妳說的行政強制規定是什麽意思?

行政強制規定是指法律、行政法規沒有明確規定違反此類規範將導致合同無效或無效,違反此類規範繼續履行合同的,將受到國家的行政制裁。但合同本身並沒有損害國家、社會公眾和第三人的利益,只是破壞了國家對交易秩序的管理規範。

有價值的強制性規定是指影響法律行為效力的法律規定,壹般出現在行政和民事領域。行為人實施違反生效的強制性規定的行為,該行為在法律上無效。有效的強制性規定是與行政強制性規定相對的概念。在合同關系中,如果雙方或壹方違反具有法律約束力的強制性規定,合同無效。比如商品房買賣,開發商未取得預售許可證預售商品房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無效。

希望以上內容能幫到妳。如有疑問,請咨詢專業律師。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條

行政處罰是指行政機關依法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為,通過減少其權益或者增加其義務予以處罰的行為。

文章

行政處罰的設定和實施,適用本法。

第四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違反行政管理秩序,依照本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由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由行政機關依照本法規定的程序實施。

第五條

行政處罰遵循公正、公開的原則。

行政處罰的設定和實施必須以事實為依據,與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和社會危害程度相當。

對違法行為的行政處罰規定必須公布;未經公布的,不得作為行政處罰的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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