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快完善組織編制黨內法規和國家法律法規並有效實施。確需履行法定程序的,應當按照國家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履行法定程序。《條例》是制度治黨、法規治黨的重要組成部分。《條例》的出臺,標誌著事業單位編制納入了法治化軌道,事業單位編制的權威性大大增強,相關事業單位的法規建設也要與之掛鉤。要以《條例》為基礎,加快完善相關黨內法規和國家法律法規,爭取盡快形成系統完整的機構設置體系。需要指出的是,在實際工作中,要註意按照國家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履行法定程序。比如,黨的十九屆三中全會審議通過了中央關於深化黨和國家機構改革的決定和深化黨和國家機構改革方案,同意將深化黨和國家機構改革方案的部分內容按照法定程序提請十三屆全國人大壹次會議審議。國務院將《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提交十三屆全國人大壹次會議審議通過後,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正式實施。履行這壹程序的國家法律和條例的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國務院組織法》第8條:“國務院各部和各委員會的設立、撤銷或合並,根據總理的建議,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決定;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由NPC常務委員會決定。
法律依據:
《中國共產黨組織建立條例》
第三條(3)堅持機構編制的剛性約束。實行法制化是法制的要求。機構編制壹旦確定,就必須嚴格執行。機構編制要作為錄(聘)用人員、配備幹部、分配人員經費的基本依據。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維護機構編制的權威性和嚴肅性,切實把機構編制納入法治軌道。加快完善組織編制黨內法規和國家法律法規並有效實施,按照國家法律法規有關規定履行法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