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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播電臺、電視臺對其制作的廣播、電視節目享有的權利。

法律分析:廣播電臺、電視臺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表演者、錄音制品制作者許可,不以營利為目的播放已經發表的錄音制品。

電視臺播放他人的電影、電視、錄像,應當取得電影、電視、錄像制作者的許可,並支付報酬。

有下列侵權行為之壹的,應當根據情節,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公開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

(壹)未經著作權人許可,發表其作品的;

(二)未經合作作者許可,將與他人合作創作的作品作為自己創作的作品發表的;

(三)未參與創作,為謀取個人名利,署名他人作品的;

(四)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五)未經著作權人許可,以表演、播放、展覽、發行、拍攝、錄像或者改編、翻譯、註釋、編輯等方式使用作品,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六)使用他人作品,不按照規定支付報酬的;

(七)未經表演者許可,直播其表演的;

(八)其他侵犯著作權和與著作權相關權益的行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

第四十三條廣播電臺、電視臺非營業性播放已經發表的錄音制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表演者、錄音制作者許可,不向其支付報酬。

第四十四條電視臺播放他人的電影、電視、錄像,應當取得電影、電視、錄像制作者的許可,並支付報酬。

第四十五條有下列侵權行為之壹的,應當根據情況,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公開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

(壹)未經著作權人許可,發表其作品的;

(二)未經合作作者許可,將與他人合作創作的作品作為自己創作的作品發表的;

(三)未參與創作,為謀取個人名利,署名他人作品的;

(四)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五)未經著作權人許可,以表演、播放、展覽、發行、拍攝、錄像或者改編、翻譯、註釋、編輯等方式使用作品,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六)使用他人作品,不按照規定支付報酬的;

(七)未經表演者許可,直播其表演的;

(八)其他侵犯著作權和與著作權相關權益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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