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開發未利用地,必須經過科學論證和評估,制定開發方案。開發規劃應當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審核,並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後實施。適合作為耕地或者其他農用地開發的,應當優先作為耕地或者其他農用地開發。開發使用權未確定的國有荒山、荒地、荒灘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生產的,經依法批準,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核發國有土地使用證,確定給開發單位或者個人使用。開發者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壹次性開發未確定使用權的國有荒山荒地不足30公頃的,由縣級人民政府批準;30公頃以上不滿60公頃的,由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批準;開發荒山荒地60公頃以上不滿600公頃的,開發荒地不足600公頃的,由省人民政府批準。壹次性開發荒山、荒地、荒灘600公頃以上的,須報國務院批準。開發農民集體所有的荒山荒地,應當經縣人民政府批準。
(2)縣、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有計劃地組織土地整理。土地整理後,由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省農業行政主管部門驗收,新增耕地可以按照國家規定沖減建設占用耕地補償指標。舊村搬遷改造,需要占用農用地的,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可以置換新增耕地面積的60%。
(三)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根據耕地總量動態平衡目標和上級下達的耕地開發計劃指標,制定耕地開發年度計劃和方案,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後實施。地方人民政府留成的耕地開墾費、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等土地收益,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代收代繳,按照“收支兩條線”管理,統壹用於新耕地開墾和土地整理。
(四)因挖掘、塌陷、占用等造成土地破壞的,用地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復墾,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組織驗收。沒有條件復墾或者復墾不符合要求的,應當繳納土地復墾費。回收費用可以包括在生產成本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