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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防交通法規定,國防交通工程設施應當在什麽前提下為經濟社會活動提供便利?

《國防交通法》規定,國防交通工程設施應當在滿足國防活動需要的前提下,為經濟社會活動提供便利。

國防交通法的制定主要貫穿以下三個原則:第壹,實施軍民融合的國家發展戰略。建立利益導向機制,強化市場導向作用,調動公民和組織參與國防交通活動的積極性,為促進交通運輸領域軍民融合深度發展提供法律保障。

第二是註重發展戰略交付能力。貫徹新形勢下軍事戰略方針,明確軍隊、政府、企業和公民在國防交通活動中的權利和義務,規範管理體制、運行機制和政策體系,加快構建骨幹在軍、主體在民、保障壹體的現代戰略投送體系。

三是與相關法律相銜接。堅持以憲法和國防法為基本依據,與相關法律相協調,將國防交通工作長期實踐經驗和有效做法上升為法律規範。

《國防交通法》第九章第六十條明確規定了國防交通管理體制、國防交通規劃、國防交通工程設施建設、民用運載工具建設中貫徹國防要求、國防交通、國防交通保障、國防交通物資儲備等內容,為加強國防交通建設、增強戰略投送能力、推進交通領域軍民融合、保障國防活動順利進行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支撐。

國防交通法的背景

國防交通是國家經濟社會發展的雙重支撐,是軍隊“打得贏”的保障。是軍民深度融合的重要領域,對富國強軍具有根本性甚至“生命線”意義。為加強國防交通建設,保障國防活動順利進行發揮了歷史性的重要作用。

隨著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深入發展和軍事鬥爭準備的全面推進,國防交通出現了壹些新情況、新問題。壹是利益導向機制不健全,參與國防交通工作的公民和組織的權利義務調整難以適應新形勢下國防交通工作的實際需要。二是單靠軍地溝通協調缺乏穩定性和權威性,無法形成持續的合力,需要依法規範協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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