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無經濟來源、無勞動能力、無贍養人或撫養人的居民(村);
2、在領取失業救濟金期間或失業救濟金期滿仍未能重新就業,家庭人均月收入低於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居(村)民;
3.職工領取工資或最低工資、退休人員領取養老金後,家庭人均月收入仍低於本市低保標準的居民(村);
4、其他家庭人均月收入低於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居民(村)(不含五保對象)。
申請農村低保所需材料:
1,書面申請;
2.家庭成員戶口簿;
3.* * *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合影;
4、土地、林木、水源合同或證明;
5、農民工收入證明;
6、離婚家庭中涉及贍養、撫養、扶養的應提供離婚證明;
7.非農業戶口人員的家庭應提供非農業戶口人員的收入證明;
8.對勞動能力有爭議的,應當提供有效的健康證明;
9.殘疾人提供殘疾證;
10、審批機關要求的其他相關材料。
綜上,凡持有本市農業常住戶口,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年人均純收入低於650元的農村居民,均可申請農村低保。保障標準為每人每年650元,實行差額補助。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條例》第二條
與家庭成員人均收入低於當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非農業戶口城市居民,有權獲得當地人民政府的基本物質救助。
前款所稱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的全部貨幣收入和實物收入,包括法定贍養人、扶養人或者撫養人應當支付的贍養費、扶養費或者扶養費,不包括優撫對象按照國家規定享受的撫恤金、補助金。
第四條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由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實施。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工作;財政部門應當按照規定落實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資金;統計、物價、審計、勞動保障和人事部門分工負責,在各自職責範圍內負責與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有關的工作。
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以下簡稱行政審批機關)負責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具體行政審批工作。
居民委員會可以根據行政審批機關的委托,承擔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日常管理和服務工作。
國務院民政部門負責全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