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負責安排各時期監獄工作任務,組織協調系統內各項工作,負責監獄監管改造、人事管理等工作。
(三)指導和監督全區監獄的刑罰執行、獄政管理和偵查工作,指導和監督罪犯的收押、釋放、減刑、假釋、申訴、檢舉、揭發工作,審批暫予監外執行;負責罪犯的統壹調度;負責全區監獄系統的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監督檢查監獄安全防範工作,做好監獄突發事件預防和防暴、監所搶劫工作。
(四)指導全區監獄的現代化和文明建設,制定監獄管理制度和對罪犯進行思想、文化、技術教育和改造計劃,配合做好刑滿釋放人員的安置工作。
(五)監督和指導罪犯的生活衛生管理,管理監獄和醫院,指導和監督監獄預防各種流行性疾病。
(六)負責監獄系統監管技術裝備、通信設備、報警設施、武器裝備、犯人裝載的規劃和管理。
(七)負責監獄基本建設項目的總體規劃和重大項目的融資,組織項目實施。
(八)管理和監督全區監獄系統和監獄集團公司的國有資產,指導監獄企業生產,監督管理直屬單位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負責罪犯勞動生產現場的組織管理和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
(九)負責監獄系統的人事工作、人民警察隊伍建設、監獄領導班子建設和機構設置,審批警察職務任免、晉升和專業技術人員職稱評定,審批全區監獄系統人民警察工資。
(十)負責全區監獄人民警察的警務監督和政治思想教育,承擔立功獎勵、在職培訓、宣傳報道、素質教育等工作。
(十壹)負責監獄系統案件檢查、審判、執法監督和反腐倡廉教育,對監獄生產經營、基本建設、資金使用等經濟活動進行審計,按照幹部管理權限對領導幹部進行經濟責任審計。
(十二)承辦自治區人民政府和自治區司法廳交辦的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