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來車輛進入管制區,無論是只開壹天,還是隔壹天開壹次,都必須在四天後離開管制區。
或者在刷新壹個新的行駛周期之前,在控制區域內停止行駛四天。行駛四次、停駛四次是指非廣州市戶籍的中小客車進入廣州市中心城區的最長連續行駛時間不得超過4天,再次行駛的間隔時間應當在4天以上。
四站的範圍包括以下細節:
以廣州為例,開四停四停的限制包括:
1.非廣州中小客車:廣州大觀路、東環城市快速路、珠江水道、雅崗大道、華南快速路三期、華南快速路三期輔路、彭劍路、通泰路、廣州大道北、華南快速路二期、廣山路。以及進入這些區域的洛溪大橋、河東大橋、洲頭嘴隧道、珠江隧道、珠江大橋東橋、金沙洲大橋;
2.貨車限行範圍:S81廣州繞城高速,包括北繞城高速和東南西環城市快速路,但不包括東南西環城市快速路侖頭立交至土華立交段。
綜上所述,車輛可以在管制區內的合法停車點停車,也可以在管制區外行駛。如果在停站計算期內在管制區道路上行駛,即間隔超過4天不行駛,將視為違反管理措施。之後必須滿足在停駛計算期結束前連續4天以上不在管制區域內行駛的要求。停止計算期結束後,可以根據行駛計算期再次進入管制區。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條
機動車駕駛人應當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規定,按照操作規範安全文明駕駛。
飲酒、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或者患有妨礙安全駕駛機動車的疾病,或者過度疲勞影響安全駕駛的,不準駕駛機動車。
任何人不得強迫、指使、縱容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機動車安全駕駛要求駕駛機動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