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被拆遷住宅房屋的貨幣補償金額,按照《廣州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的規定,根據房地產市場評估價格確定。被拆遷住宅房屋的補償金額(按本市歷史老城區房地產市場價格上漲20%確定)低於廣州市城市住宅房屋拆遷最低補償標準的,按廣州市城市住宅房屋拆遷最低補償標準確定。
廣州市城市住宅房屋拆遷最低補償標準實行動態更新機制,由市國土房管局定期公布。
(2)被拆遷房屋屬於低收入家庭被拆遷人及其配偶唯壹產權房屋,房屋建築面積不足40平方米的,按照40平方米補償。被拆遷人選擇產權調換方式的,40平方米以內不結算差價,超過10平方米的部分按工程成本價結算差價,超過10平方米的部分按市場價結算差價。
二、搬遷補助費標準、臨時安置補助費標準仍執行《廣州市房屋拆遷補償標準、搬遷補助費標準和臨時安置補助費標準》(穗字〔2004〕577號)的有關規定。
穗國方字[2004]577號文件關於搬遷補助費標準和臨時安置補助費標準的規定:
搬遷補貼標準
(壹)拆遷以戶為單位,向被拆遷人或房屋承租人支付搬遷補助費,每戶500元。
(二)被拆遷房屋裝有電話、有線電視或已繳納管道燃氣集資的,拆遷人應按有關主管部門規定的標準向被拆遷人和承租人支付搬遷費。
臨時安置補助費標準
(壹)被拆遷人選擇貨幣補償或在原址進行產權調換形式的,拆遷人應按原自住建築面積每月20元/平方米向被拆遷房屋承租人支付3個月的臨時安置補助費。
(二)在過渡期限內,由拆遷人自行安排住宿的,由拆遷人按房屋建築面積每月每平方米20元支付臨時安置補助費;承租人自行安排居住的,按上述標準扣除原房屋租金後支付。
(三)在過渡期間,被拆遷人使用由拆遷人提供的周轉房的,拆遷人不支付臨時安置補助費。承租人使用拆遷人提供的周轉房,且周轉房租金標準高於原租金標準的,承租人應當按照原租金標準支付周轉房租金。
(四)拆遷人提供的周轉房使用面積不得少於被拆遷房屋的原使用面積。
被拆遷人或承租人使用被拆遷人提供的周轉房的,過渡期間的水電費自行承擔。但水電費超過原拆遷房屋地段單價標準的,超標部分由拆遷人支付。)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217條規定,權利人享有不動產物權。房地產權屬證書記載的事項應當與房地產登記簿壹致;記載不壹致的,除非有證據證明不動產登記簿確有錯誤,否則以不動產登記簿為準。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八條為了維護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以及其他公共利益,有下列情形之壹,確需征收房屋的,由市、縣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
(壹)國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
(三)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環境與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的需要;
(四)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
(五)政府根據城鄉規劃法的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的舊城改造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