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違反本條例第十條規定,未按規定編制公共圖書館建設規劃的;
(二)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壹條規定,未經批準擅自拆除公共圖書館(室)或者改變其使用功能和用途,或者未按要求在原址重建或者搬遷公共圖書館(室)的;
(三)違反第三十二條規定,未制定評估標準、未對公共圖書館進行定期評估,或者未進行第三方評估的;
(四)違反本條例規定的其他行為。公共圖書館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文化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任免機關或者有關部門依法給予處分:
(壹)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壹條規定,未經批準擅自拆除公共圖書館(室)或者改變其使用功能和用途,或者未按規定在原址重建或者遷移公共圖書館(室)的;
(二)違反第二十八條規定,未做好文獻信息資源的保存和保護工作,造成文獻信息資源損毀或者流失的;
(三)違反第二十九條規定,不依法保護和合理利用文獻信息資源,侵犯知識產權的;
(四)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三條,未按規定公示有關事項的;
(五)違反第四十六條規定,未依法保護或者使用用戶信息,或者擅自公開、泄露用戶信息的;
(六)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七條第壹款規定,擅自限制使用文獻信息資源的;
(七)違反第四十八條規定,未為老年人、殘疾人等特殊群體提供設施、設備、文獻信息資源等便利服務的;
(八)違反本條例規定的其他行為。
公共圖書館在提供服務過程中,違反規定向公眾收取費用的,由價格主管部門依法查處。用戶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五條第(二)項規定,損壞公共圖書館文獻信息資源、設施、設備的,應當依法賠償;違反治安管理規定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用戶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五條第(三)項規定,逾期不歸還所借文獻信息資源的,可以按照服務合同收取違約金;經合理催告拒不歸還的,公共圖書館可以暫停其讀者證的使用權,並記入個人信用記錄。借閱的文獻信息資源丟失的,應當依法賠償。
用戶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五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不遵守公共秩序,幹擾或者影響其他用戶行為,或者不遵守其他規章制度的,公共圖書館工作人員有權勸阻、制止,情節嚴重的,應當勸離;違反治安管理規定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