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州省促進生態文明建設條例》旨在推進生態文明建設,促進經濟社會綠色發展、循環發展、低碳發展,保障人與自然和諧,維護生態安全。該條例於2065438年5月17日經貴州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通過,自2065438年7月17日起施行。2018 165438+10月29日貴州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修正案。第壹章總則
第壹條為了推進生態文明建設,促進經濟社會綠色發展、循環發展、低碳發展,保障人與自然和諧,維護生態安全,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的生態文明建設及其相關活動。
第三條本條例所稱生態文明,是指以尊重自然、順應自然、保護自然為理念,人與人、人與自然、人與社會和諧相處、良性循環、全面發展、持續繁榮的社會形態。
本條例所稱生態文明建設,是指為實現生態文明而從事的各種建設活動及相關活動。
第四條本省行政區域內的經濟建設、政治建設、文化建設和社會建設等活動,應當與生態文明建設相協調,不得與生態文明建設的要求相抵觸。
第五條生態文明建設堅持節約優先、保護優先、自然修復優先的原則,堅持政府引導與社會參與相結合、區域差異化與整體優化相結合、市場激勵與法律保護相結合的原則,實現資源利用效率提高、汙染物產生量減少、經濟社會發展方式合理、產業結構優化、生態系統安全。
第六條省人民政府統壹領導、組織和協調全省生態文明建設,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的生態文明建設,並將生態文明建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及年度計劃。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生態文明建設的指導、協調、監督和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生態文明建設工作。
第七條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參與生態文明建設,保障其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和監督權。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有權對危害生態文明建設的行為進行舉報、投訴和控告。
第八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通過開展世界地球日、環境日、濕地日、低碳日、節水日、全國節能宣傳周等主題宣傳活動,加強生態文明宣傳,普及生態文明知識,倡導生態文明行為,提高全社會的生態文明意識。
每年6月是本省的生態文明宣傳月。
第九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對建設生態文明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