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銀行破產清算時,在支付清算費用、所欠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後,應當優先支付個人儲蓄存款本息。
第六十四條規定,商業銀行發生或者可能發生信用危機,嚴重影響存款人利益時,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可以對該銀行實行接管。
接管的目的是對被接管的商業銀行采取必要措施,以保護存款人的利益,恢復商業銀行的正常經營能力。被接管的商業銀行的債權債務關系不因接管而改變。
第六十五條規定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決定,並組織實施。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的接管決定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壹)被接管商業銀行的名稱;
(二)接管原因;
(3)接管組織;
(四)接管期限。
接管決定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予以公告。
第六十六條接管自接管決定實施之日起開始。
自接管之日起,接管組織行使商業銀行的管理權。
第六十七條接管期限屆滿,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可以決定延長接管期限,但接管期限最長不得超過兩年。
第六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收購終止:
(壹)接管決定規定的期限屆滿或者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決定的接管延期屆滿;
(二)接管期限屆滿前,商業銀行已恢復正常經營能力;
(三)接管期限屆滿前,該商業銀行被依法合並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
擴展數據:
根據《存款保險條例》第五條規定,存款保險實行限額賠付,最高賠付限額為人民幣50萬元。中國人民銀行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可以根據經濟發展、存款結構變化和金融風險等因素,調整最高支付限額,報國務院批準後公布實施。
同壹存款人在同壹保險機構所有投保存款賬戶的存款本息合計計算的資金金額在最高還款限額內的,實行全額還款;超過最高償付限額的部分,依法從保險機構的清算財產中予以補償。
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償付存款人的投保存款後,在償付金額範圍內,以同壹償付順序取得存款人對保險機構的債權。
社會保險基金和住房公積金繳存辦法,由中國人民銀行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另行制定,報國務院批準。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存款保險條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