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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防動員法》規定,我國年滿幾周歲的男性公民應當承擔國防義務。

《國防動員法》規定,我國18周歲至60周歲的男性公民應當承擔國防義務。

國防勤務是指支援和保障軍事行動、承擔戰爭災害的預防和救助、協助維護社會秩序的任務。十八周歲至六十周歲的男性公民和十八周歲至五十五周歲的女性公民應當承擔國防義務。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免於承擔國防義務:

1,在托兒所、幼兒園、孤兒院、養老院、殘疾人康復機構、救助站等社會福利機構從事管理和服務工作的公民;

2.在義務教育階段從事學校教學、管理和服務的公民;

3.懷孕和哺乳的女性公民;

4.因病不能承擔國防義務的公民;

5.喪失勞動能力的公民;

6.在聯合國等政府間國際組織任職的公民;

7.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免除國防兵役的其他公民。

國家決定實施國防動員後,根據需要,可以在依法實施國防動員的地區采取下列特別措施:

1,金融、交通運輸、郵政、電信、新聞出版、廣播電影電視、信息網絡、能源供水、醫療衛生、食品及食品供應、商業貿易等行業予以控制;

2.對人員活動的區域、時間、方式以及物資、車輛進出的區域進行必要的限制;

3、在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實行特殊工作制;

4.優先為部隊提供各種交通保障;

5.其他需要采取的特殊措施。

綜上所述,國防勤務是指支援和保障軍事行動,承擔戰爭災害的預防和救助,協助維護社會秩序的任務。十八周歲至六十周歲的男性公民和十八周歲至五十五周歲的女性公民應當承擔國防義務。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防動員法》第四十九條

十八周歲至六十周歲的男性公民和十八周歲至五十五周歲的女性公民應當承擔國防義務;但是,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免於承擔國防義務:

(壹)在托兒所、幼兒園、孤兒院、養老院、殘疾人康復機構、救助站等社會福利機構中從事管理和服務工作的公民;

(2)在義務教育階段從事學校教學、管理和服務的公民;

(3)懷孕和哺乳的女性公民;

(四)因病不能承擔國防義務的公民;

(五)喪失勞動能力的公民;

(六)在聯合國等政府間國際組織任職的公民;

(七)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免除國防兵役的其他公民。

具有特殊專長的專業技術人員擔負特定的國防職責,不受前款規定的年齡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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