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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法中政府繼承的對象是什麽?

首先,國家繼承與政府繼承的區別在於,在國際法上,國家繼承是指壹國因實施領土變更而產生的國際法上的權利義務被其他國家所取代的法律關系。取代他國權利義務的國家稱為繼承國,被取代的國家稱為前身國。此外,當壹個國家的權利和義務從壹個主權國轉移到另壹個主權國時,國家繼承的事實也就發生了。其特點是:國家繼承總是與領土轉移的事實相聯系;國家繼承的客體是國際法中的權利和義務,而不是國家的基本權利和義務。國家繼承原則包括繼承客體的屬地性和合法性。國際法規定繼承的對象包括條約的繼承;國家財產的繼承;國家債務的繼承;國家檔案的繼承;無形財富的繼承

政府繼承是指在同壹國家繼續存在,代表國家的舊政府被新政府取代的情況下,因革命或政變導致政權更叠而引起的權利義務轉移。其繼承內容還包括國家條約的繼承;國家財產的繼承;國債繼承。

政府繼承:

1.舊政府簽署的條約取決於其性質。平等互利的條約應該繼承,壹切違反國際法基本原則的條約都不應該繼承;

2.所有的財產和檔案都要繼承;

3.債務特別是壞賬不會被繼承,合法債務可以通過與有關國家友好協商公平合理解決。

關於政府繼承的法律效力,目前沒有明確統壹的國際法規則,相關理論和實踐存在較大分歧。壹般情況下,政府繼承不影響壹個國家在國際法上的法律地位,也不影響其在國際法上的權利和義務。國家實踐表明,在按照國家憲法程序進行政府繼承的情況下,新政府壹般會自動接受舊政府代表國家參加的國際條約所規定的權利和義務,以及以其名義擁有的國家財產或承擔的國家債務,除非與有關外國另有約定。然而,在由於革命或政變而發生政府繼承的情況下,新政府往往根據權利和義務的性質以及自身政策和利益的需要來決定其對權利和義務的態度。

其次,在國家繼承中,如果被繼承國的國際人格,即作為國際法主體的資格不復存在,被繼承國的領土和居民都構成繼承對象,就會發生全面繼承。當先前國的國際人格仍然存在時,發生部分繼承。但是,完全繼承並不意味著先前國的所有權利和義務都由繼承國繼承。

國家本身沒有變,國家的身份也沒有變。只是意味著這個國家的政府發生了變化,新政府取代了舊政府,而不管其財產是以什麽形式出現的(動產還是不動產),也不管是在國內還是國外。這就是“國家連通性和身份原則”。所以政府繼承只能是完全繼承,不能有完全繼承和部分繼承之分。

兩者的區別主要體現在日本京都府井座區北川町光華寮中國留學生宿舍在日本地方法院多次審理但至今未果的訴訟上。

但它們之間是有聯系的,因為國家和政府往往同時出現在國際法的平臺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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