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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公法的基本原則

國際法基本原則是指各國公認的、具有普遍意義的、貫穿國際法各個領域的、構成國際法基礎的法律原則。國際法的基本原則屬於強制法範疇,而不是可以任意選擇或放棄的原則。現代國際法的基本原則主要包括和平五項原則和民族自決原則。

和平五項原則* * *

1.相互尊重主權和領土完整。這是壹項極其重要的國際法原則。國家主權是國家的重要屬性,是國家自主處理自己的內外事務、管理國家的權力。它包括:國家固有的對境內所有人和物以及境外本國人民行使管轄權的最高權力;國家獨立行使權力和排除任何外來幹涉的權利;以及抵禦外來侵略或威脅以維護國家獨立和領土完整的自衛權。國家主權是國家存在的靈魂和標誌。壹個國家的領土完整是國家主權最重要的內容之壹。因為如果壹個國家的領土被另壹個國家侵犯,其主權將受到嚴重損害。所以,尊重壹個國家的主權,就是尊重壹個國家的領土完整。兩者是統壹的,不可分割的。但是,有時候壹個國家以其他方式幹涉他國內政,雖然沒有侵犯他國領土,這也是壹種破壞國家主權的行為。

2.互不侵犯的原則。根據《聯合國憲章》的規定,互不侵犯是指各國在相互關系中不得以任何借口進行侵略,不得使用武力或以武力相威脅來侵犯其他國家的主權、獨立和領土完整,不得以戰爭作為解決國際爭端的手段。但不包括壹國受到他國武裝攻擊時的自衛戰爭和殖民地人民爭取民族獨立的鬥爭。

3.互不幹涉內政的原則。根據《聯合國憲章》,互不幹涉內政是指任何國家不得以任何借口幹涉別國內政和外交。這個原則直接來源於國家主權的性質,因為任何國家都有權管理自己的事務,決定自己的命運。因此,在國際關系中,任何國家都不能以任何手段強迫其他國家接受自己的意誌、社會政治經濟制度和社會意識形態。否則,應視為違反國際法。

4.平等互利的原則。這個原則意味著所有國家,無論大小,在國際交往中都是平等的。任何國家都不能向別國強求權力,也不能以犧牲對方利益為代價來滿足自己的訴求,而應該在平等的基礎上互利互惠。這壹原則是國家間政治、經濟和文化關系的指導原則。

5、和平* * *原則。這壹原則既是五項原則的總稱,也是壹項單獨的原則。和平原則的深刻含義是,各國不應因社會制度、意識形態和價值觀不同而在國際法律地位上有所不同,而應在同壹個地球上和平共處,和平處理和發展關系,以和平方式解決爭端。

(2)民族自決原則

民族自決原則也被公認為國際法的基本原則之壹。這壹原則主要是指受外國奴役和殖民統治的被壓迫民族有權決定自己的命運,擺脫殖民統治,建立民族獨立的國家。應該強調的是,不能將民族自決原則理解為與國家主權原則相沖突。對於壹個由許多民族自願組成的國家來說,如果它建立了合法政府並實行了有效統治,任何國家都不能以民族自決為借口制造、煽動或支持民族分裂,破壞其統壹和領土完整。否則就是對國家主權和不幹涉別國內政的國際法基本原則的侵犯,從而從根本上違背了民族自決原則的真正含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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