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國民用航空旅客和行李國內運輸規則。
第三十六條承運人攜帶的行李應當限於本規則第三條第二十三項規定範圍內的物品。承運人攜帶的行李按運輸責任分為托運行李、自理行李和隨身物品。重要文件和資料、外交信封、有價證券、貨幣、匯票、貴重物品、易碎品和其他需要特別註意的物品不得托運。承運人應當按照普通托運行李對托運行李中攜帶的上述物品的滅失或者損壞承擔責任。違禁物品、限制運輸物品、危險品,以及國家規定的其他有異味或易汙染航空器的物品,不得作為行李托運或夾在行李中。承運人在領取行李前或者在運輸過程中,發現行李中有不能作為行李運輸或者夾在行李中的物品,可以隨時拒絕領取或者終止運輸。乘客不允許攜帶管制刀具登機。管制刀具以外的利器或鈍器應隨托運行李托運,不能隨身攜帶。
第三十七條托運行李必須包裝完好、鎖好、紮牢,能夠承受壹定壓力,在正常操作條件下能夠安全裝卸和運輸,並符合下列條件,否則承運人可以拒絕收運: (壹)行李箱、旅行包、手提包必須上鎖;(2)兩個或兩個以上套餐不能捆綁成壹個套餐;(3)行李上不能附加其他物品;(四)竹籃、網袋、草繩、草袋等。不能作為行李的外包裝;(5)行李上應註明旅客的姓名、詳細地址和電話號碼。每件托運行李重量不得超過50公斤,體積不得超過40(60(100厘米)。超過上述規定的行李必須經承運人事先同意後方可托運。自理行李重量不超過10 kg,每件體積不超過20(40(55 cm)。每位乘客隨身攜帶物品的重量限制為5公斤。持有頭等艙機票的乘客可以隨身攜帶兩件物品。每件隨身物品的體積不得超過20 (40 (55cm)。超過上述重量、件數或者體積限額的隨身物品,應當作為托運行李托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