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的相關規定
第四十條國家保護古樹名木和珍貴樹木。禁止破壞古樹名木和珍貴樹木及其自然環境。
第七十六條盜伐林木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原地或者異地補種,並處盜伐林木價值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
濫伐林木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原地或者異地補種林木,可以並處濫伐林木價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二、《廣東省城市綠化條例》的有關規定
第三十壹條百年以上樹齡的樹木、稀有珍貴樹木、具有歷史價值或者重要紀念意義的樹木均為古樹名木。
古樹名木應當統壹管理,分別養護。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古樹名木進行調查鑒定,建立檔案,設立標誌,劃定保護範圍,確定養護管理技術規範,加強管理。古樹名木的所屬單位和個人是古樹名木的管理責任單位或責任人,必須按照有關技術規範進行養護和管理,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監督和指導。
嚴禁砍伐、轉讓或買賣古樹名木。因公益性市政建設確需遷移古樹名木的,應當經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報省人民政府批準。
第三十五條有下列行為之壹的,責令停止侵害,恢復原狀,並對責任單位和責任人處以罰款;造成損失的,責任單位和責任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應當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的,由公安機關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七)損害古樹名木正常生長的,處以二千元以上壹萬元以下罰款。
(八)擅自遷移、砍伐古樹名木,損壞古樹名木致死的,處以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