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非法經營數額在5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2萬元以上;
2、非法經營卷煙二十萬支以上的;
3.三年內因非法經營煙草專賣品受到兩次以上行政處罰,非法經營煙草專賣品數額在三萬元以上的。
有下列違法經營行為之壹的,屬於違法行為:
1.未經許可,經營專營、專賣商品或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限制經營的其他商品的;
2.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書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或者批準文件;
3、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非法從事證券、期貨、保險業務,或者非法從事基金支付結算業務的;
4.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違法經營行為。
綜上所述,非法經營罪是指未經許可從事非法經營活動,如經營專營、專賣商品或者其他限制交易的商品,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明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準文件,從事其他非法經營活動,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25條
非法經營罪違反國家規定,有下列非法經營行為之壹,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或者沒收財產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壹)未經許可經營專營、專賣商品或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限制經營的其他商品的;
(二)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書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或者批準文件的;
(三)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非法從事證券、期貨、保險業務,或者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的;
(四)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活動。
《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第十六條
從事煙草制品零售業務的企業或者個人,應當根據上級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的委托,經縣級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審查批準,發給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已經設立縣級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的,經縣級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審核批準,也可以核發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
第二十二條
異地郵寄、攜帶煙葉和煙草制品,不得超過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規定的限額。
第二十三條
個人攜帶煙草制品入境,不得超過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規定的限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