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的家人認為,這種情況不應該開槍,也沒有必要開槍。警察開槍的行為是違反規定的。因此要求申請國家賠償250萬。陸家人的申請沒有得到公安機關的回應,於是陸家人將公安機關告上法庭,要求賠償250萬元。
博白縣人民法院判決警察開槍的行為合法正當。陸乘坐的面包車是用來走私面包的,所以警察在檢查社會卡的時候才會打卡。這是警察開車追他們的結果。
在追趕的過程中,陸乘坐的面包車不願意停車接受檢查。因此,警察有權鳴槍示警。警察鳴槍示警後,面包車依然沒有停下來的跡象。因此,警察決定向面包車的車輪開槍,以便將面包車的輪胎打爆,從而阻止面包車繼續逃跑。
從整個過程來看,警察的壹切行為都是為了防止面包車司機逃逸,他所做的壹切決定都是有法可依、合情合理的。
因此,法院在壹審時駁回了陸家屬的上訴。
陸家人上訴的理由是公開的、合理的,婆婆說婆婆有理。法院有正當理由駁回陸家人的起訴,陸家人也有理由支持他們的論點。
陸的家人認為,陸在案發前並不知道這輛面包車是用來走私的。盧只答應他的朋友幫他們把面包車開過去。因為陸沒有正式工作,平時只是撿點貨維持生活。所以陸接手這壹單生意也是可以理解的。畢竟誰也想不到,也很難判斷他開的車是拉走私貨的。
此外,陸在副駕駛位置對面包車的駕駛權沒有足夠的控制權。即使陸想攔下貨車讓警察檢查,他也做不到。陸在這場追逐中像個局外人,最後的結果是被警察誤傷而死。
陸家人不服判決,再次上訴。陸家人拿到壹審判決結果後不服氣,決定上訴。二審判決由玉林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判決結果與壹審壹致,駁回陸家屬的上訴。
玉林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面包車司機行為暴力,抗拒執法,具有危險性。警察是帶槍的警察,面對有暴力行為的犯罪嫌疑人,他有權開槍示警。而且警察的目標不是面包車司機和盧,所以從程序上講,開槍的警察是合理合法的。
結論做事要謹慎,依法辦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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