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歧視的法律制度應該得到改善

進壹步完善法律服務體系。

公共法律服務體系的發展水平是衡量壹個國家或地區法律文明程度的重要標誌,也是社會治理法治化和現代化水平的重要內容。我省公共法律服務體系建設起步較早,為實現“兩個率先”、推進法治江蘇建設發揮了積極作用。為進壹步促進相關工作的改進,建議:

首先,明確公共法律服務的定位。將公共法律服務納入地方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和政府公共法律服務範圍,按照政府主導、社會協調、專業發展、項目合作的原則制定政策措施,鼓勵和引導社會力量參與公共法律服務。落實政府責任,強化政府在公共法律服務體系建設中的組織、協調、實施和保障作用,制定公共法律服務體系建設中長期發展規劃,明確指導思想、目標任務、工作要求、主要職責和保障機制,為公共法律服務長遠發展提供指導。

二、完善公共法律服務機制。圍繞全面深化改革和推進依法治國的要求,改善公共法律服務是提高社會治理現代化的有力舉措。全面推行法律顧問制度,組織引導專業法律服務力量廣泛參與人民權益保障、基層社會治理、社會矛盾糾紛化解、重大突發事件處置等領域,把運用專業法律服務作為衡量領導幹部法律思維和法律方法的重要內容。大力推進城鄉社區公共法律服務站點建設,在政府服務平臺設立法律服務窗口,建立健全壹村(社區)壹名法律顧問制度,大力推進城鄉社區法律服務建設,完善公共法律服務網絡,關註民生領域法律服務,確保人民群眾得到及時有效的法律幫助。

三、大力支持公共法律服務發展。促進律師、公證等法律服務繁榮發展,構建數量充足、覆蓋廣泛、門類齊全、結構合理的法律服務體系。規範法律服務市場秩序,建立健全法律服務市場管理制度、服務標準和質量評價機制、監督機制、失信懲戒機制。

四、建立和完善政府購買公共法律服務機制。建立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的政府公共法律服務投入動態增長機制,不斷提高公共法律服務水平和均等化水平。探索公共法律服務的政府購買機制和補償機制,推動法律援助對象從低收入者擴大到低收入人群。根據政府購買目錄確定的內容和範圍,按照人口基數制定公共法律服務最低財政投入標準,根據服務內容、質量和效果安排和使用公共法律服務預算資金,促進公共法律服務正常、可持續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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