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包法規定:
第壹條為了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明確銷售者、修理者、生產者對部分商品(以下簡稱三包)修理、更換、退貨的責任和義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及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部分商品是指列入《實行三包的部分商品目錄》(以下簡稱《目錄》)的產品。目錄由國務院產品質量監督管理部門會同工商主管部門制定和調整,並由國務院產品質量監督管理部門發布。
第三條對列入目錄的產品實行誰經銷誰負責的三包原則。銷售者與生產者、銷售者與供貨者、銷售者與修理者之間訂立的合同,不免除本條例規定的三包責任和義務。
第四條《目錄》規定的指標是履行三包的最基本要求。國家鼓勵銷售者、生產者制定嚴於本規定的三包實施細則。本規定不免除未列入目錄的產品的三包以及銷售者、生產者向消費者承諾的高於已列入目錄產品三包的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對電子產品三包服務有非常詳細的規定。三包服務有效期從開具發票之日起計算,扣除修理占用的時間和無備件待修。在三包有效期內,消費者應當憑發票和三包憑證辦理修理、更換、退貨。自銷售之日起7日內產品性能不合格的,消費者可以選擇退貨、換貨或者修理。退貨時,銷售者應當按照發票價格壹次性退還貨款,然後依法向生產者或者供應商要求賠償或者按照購銷合同處理。自銷售之日起15日內產品性能不合格的,消費者可以選擇換貨或者修理。銷售者在換貨時,應當免費為消費者調換同型號、同規格的產品,然後依法向生產者、供應商要求賠償或者按照購銷合同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