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訴訟保全由案件承辦人辦理。
3.執行由法院執行案件的承辦人(執行人)辦理。
訴前財產保全、證據保全由立案庭辦理,立案後財產保全、證據保全、證據收集、評估鑒定由其他相關審判業務庭辦理。
民事訴訟法:
第九十二條因壹方當事人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導致判決不能執行或者難以執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對方當事人的申請,裁定財產保全。當事人不申請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時也可以裁定采取財產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財產保全措施時,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申請人未提供擔保的,駁回申請。
人民法院受理申請後,情況緊急的,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責令采取財產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執行。
第九十三條利害關系人因情況緊急,不立即申請財產保全,將對其合法權益造成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可以在起訴前向人民法院申請采取財產保全措施。申請人應當提供擔保。未提供擔保的,駁回申請。
人民法院受理申請後,必須在48小時內作出裁定;責令采取財產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執行。
申請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後十五日內不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財產保全。
第九十四條財產保全限於請求的範圍或者與本案有關的財產。
財產保全應當采取查封、扣押、凍結或者法律規定的其他方法。
凍結財產後,人民法院應當立即通知被凍結財產的人。
財產已被查封、凍結的,不得再次查封、凍結。
第九十五條被申請人提供擔保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財產保全。
第九十六條申請有錯誤的,申請人應當賠償被申請人因財產保全所遭受的損失。
第二百二十三條財產被查封、扣押後,執行人應當責令被執行人限期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被執行人逾期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規定將查封、扣押的財產交有關單位拍賣或者變賣。國家禁止自由買賣的物品,應當交由有關單位按照國家規定的價格收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