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中華全國婦女聯合會和各級婦女聯合會代表和維護各族各界婦女的利益,做好婦女權益保障工作。禁止招用未滿十六周歲的女職工,不得侵犯婦女在婚姻家庭財產關系中享有的權益。國家保障婦女享有與男子平等的婚姻家庭權利。婦女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被侵害人可以向婦女組織投訴,婦女組織應當要求有關部門或者單位查處,維護被侵害婦女的合法權益。女性的肖像權受法律保護。未經本人同意,不得通過廣告、商標、櫥窗、書籍、雜誌等形式以營利為目的使用女性肖像。婦女的生命健康權不容侵犯。不得溺死、遺棄或殘害女嬰;禁止歧視和虐待生育女嬰的婦女和不育的婦女;禁止以迷信和暴力手段傷害婦女;禁止虐待或遺棄老年婦女。婦女在經期、孕期、產期和哺乳期受到特殊保護。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第六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重視和加強對婦女權益的保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婦女兒童工作的部門,負責組織、協調、指導、督促有關部門做好婦女權益保障工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做好婦女權益保障工作。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華人民共和國文化服務保護法》第十四條,是指用於提供中華人民共和國文化服務的建築物、場地和設備,主要包括圖書館、博物館、文化館(站)、美術館、科技館、紀念館、體育場館、工人文化宮、青少年宮、婦女兒童活動中心等。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公布本行政區域內的公共文化設施目錄及相關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