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二)依法取得法律職業資格或者律師資格;
(三)依法與國有企業訂立勞動合同;(四)從事法律事務兩年以上,或者擔任法官、檢察官、律師壹年以上;
(五)品行良好;(六)單位同意擔任公司律師。
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予頒發公司律師證書:
(壹)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
(二)受過刑事處罰的,但過失犯罪的除外;
(三)被開除公職或者被吊銷律師、公證員執業證書的;
(四)涉嫌犯罪,司法程序尚未終結,或者涉嫌違法違紀,正在接受審查的;
(五)正在被列為失信聯合懲戒對象的。
申請頒發公司律師證書,申請人所在單位應當向司法行政機關提交下列材料:
(壹)國家統壹的法律職業資格證書或者律師資格證書;
(二)申請人的居民身份證件和企業職工身份證件;
(3)公司律師申請表,由申請人本人填寫,所在單位同意並簽字;
(四)申請人從事法律事務工作兩年以上,或者擔任法官、檢察官、律師工作壹年以上的證明。
申請頒發公司律師證書的中央企業職工,由其所在單位審核同意後,向司法部提出申請。中央企業地方分支機構、子公司的從業人員申請發放公司律師證書,經所在單位審核同意後,也可以向當地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行政機關提出申請。
申請頒發公司律師證書的省屬企業職工,由其所在單位審核同意後,向當地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行政機關提出申請。
其他國有企業職工申請頒發公司律師證書,由其所在單位審核同意後,向所在地設區的市或者直轄市區(縣)司法行政機關提出申請。
法律依據
公司律師管理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公司律師,是指與國有企業訂立勞動合同,依法取得司法行政機關頒發的公司律師證書,在本企業從事法律事務的從業人員。
第五條申請頒發公司律師證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二)依法取得法律職業資格或者律師資格;
(三)依法與國有企業訂立勞動合同;
(四)從事法律事務兩年以上,或者擔任法官、檢察官、律師壹年以上;
(五)品行良好;
(六)單位同意擔任公司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