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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對建築施工企業實行安全生產許可證制度吧?

法律分析:

國家對建築施工企業實行安全生產許可制度是正確的,可以從源頭上防範和化解重大安全風險。國家對建築施工企業實行安全生產許可證制度。未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建築施工企業不得從事建築活動。本規定所稱建築施工企業,是指從事土木工程、建築工程、線路、管道和設備安裝以及裝修工程的新建、擴建、改建和拆除的企業。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中央管理的建築業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的頒發和管理。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前款規定以外的建築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的頒發和管理,並接受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的指導和監督。市、縣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建築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的監督管理,對監督檢查中發現的企業違法行為,應當及時向頒發安全生產許可證的行政機關報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第三條安全生產必須堅持中國* * *生產黨的領導。安全生產工作要以人為本,堅持以人為本、生命至上,把保障人民生命安全放在首位,牢固樹立安全發展理念,堅持安全第壹、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從源頭上防範和化解重大安全風險。安全生產必須行業管理、企業管理、生產經營管理,強化和落實生產經營單位主體責任和政府監管責任,建立生產經營單位負責、從業人員參與、政府監管、行業自律、社會監督的機制。

第五條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是本單位安全生產的第壹責任人,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其他負責人對其職責範圍內的安全生產工作負責。

第六條生產經營單位的從業人員有權依法獲得安全生產保障,並應當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義務。

第十壹條國務院有關部門應當根據保障安全生產的要求,依法及時制定相關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並根據科技進步和經濟發展適時修訂。生產經營單位必須執行依法制定的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確保安全生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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