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長期從事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實踐,掌握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知識和核心技能;
2.在特定領域具有代表性,在壹定區域內有較大影響;
3.在本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中發揮重要作用,積極開展傳承活動,培養後續人才;
4、愛國、守法、有道德、有藝術。
從事非物質文化遺產資料收集、整理、研究的人員,不得認定為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
申請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的公民,應當向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所在地的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如實提交下列材料:
1,申請人姓名、國籍、工作時間、被認定為地方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時間等基本信息;
2、申請人的傳承譜系或脈絡、學識和實踐經驗;
3、申請人的非物質文化遺產知識和核心技能、成果及相關證明材料;
4、申請人學徒、參加社會公益活動等情況。;
5、申請人持有該項目的相關實物和材料;
6、申請人自願從事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活動,履行代表性傳承人義務的聲明;
7.有助於表明申請人具有代表性和影響力的其他材料。
中央部門直屬單位可以通過其主管單位直接向文化和旅遊部推薦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推薦材料應當包括上述內容。
法律依據:《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認定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文化和旅遊部應當經省級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核實後,取消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資格,並向社會公布:
(壹)喪失中國國籍的;
(二)以欺詐等不正當手段獲取資格的;
(三)無正當理由不履行義務,兩次考核不合格的;
(四)違反法律法規或社會公德,造成重大不良社會影響的;
(五)自願放棄或者其他應當取消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資格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