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律規定,征地協議擬定前種植的青苗和已有的地上附著物,應當酌情給予補償。但征地方案協商簽訂後,青苗及地上附著物不予補償;
2.被征用土地上的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在實踐中,它可以通過以下方式實現:
(1)青苗補償標準:征用前土地上生長的青苗因征地而毀壞的,由用地單位按該地塊內農作物產量和產值計算補償。具體補償標準應根據當地實際情況確定;
(2)對於新播種的作物,補償成本為65438+第壹季產值的0/3,對於正在生長的作物,最高補償以第壹季產值為基準;
(3)對糧油蔬菜作物,能收獲的不補償,不能收獲的壹季補償;
(4)對生長多年的經濟林木,盡量移植,由用地單位支付移植費。如需砍伐,用地單位將按實際價值給予補償。對於用材林,林權所有者自行砍伐,用地單位只支付砍伐工時費,不予補償。
3.依法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
4.征用耕地的補償費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和地上附著物及青苗補償費;
5.征用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耕地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量計算。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量,按照被征收耕地數量除以征地前各被征收單位平均占用耕地數量計算;
6.每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準為該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頃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不得超過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十五倍。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第十八條
集體林地和未承包經營的林地上的樹木,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統壹管理。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並公示,林地經營權、林木所有權和使用權可以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依法轉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