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國務院關於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國發[2004]20號)
(2)企業投資項目核準暫行辦法(令號國家發改委19)
(三)《關於加強煤礦建設項目管理的通知》(國家發展改革委等五部委發[2006]1039號)
(四)煤炭產業政策(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2007.11)
(5)《貴州省投資項目核準暫行意見》(黔發改投資[2004]1173號)
二、申請條件
(壹)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
(二)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行業規劃、產業政策、行業準入標準、城鄉規劃和土地利用規劃;
(三)符合國家宏觀調控政策;
(四)區域布局合理,生態環境和自然文化遺產得到有效保護。
三。所需材料(壹式兩份):
(壹)具有相應資質的機構編制的項目核準申請報告。內容包括;項目申請人情況、擬建項目、建設用地及相關規劃、資源利用規劃及能耗分析、生態環境影響分析、經濟和社會效果分析。(二)申請報告的附件
1.下級發展改革部門的項目申請文件
2、項目法人成立計劃;
3、省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劃定礦區範圍的批準書;
4、省級能源主管部門審批煤礦準入;
5、有資質的設計單位編制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並經有資質的咨詢機構審查,通過評估報告;
6、省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建設用地預審批復;
7、省級能源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開采計劃批復;
8、省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環境影響評價批復;
9、省級水利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水土保持方案批文;
10,省級水利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水資源論證(取水)批復;
11.依法應當出具選址意見的,應當出具省級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的選址意見;
12,銀行出具的資信證明或金融機構出具的貸款承諾函;
13,初步投標方案;
14,當地縣(市)供電局或省電網公司出具的雙回路供電系統方案;
15.由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編制和評價的安全預評價報告;
16、年綜合能耗3000噸標準煤及以上項目,應由具有相應資質的咨詢機構出具節能分析(章)評價意見;
17.根據有關法律法規應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四,處理事項的流程
國家規劃礦區內的項目按程序報國家發展改革委審批,國家規劃礦區外的項目按程序報省級發展改革委審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