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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的法律法規是由什麽制定的?

行政法規由國務院指定並頒布,政治法規由部委制定並頒布;地方政府可以制定規則;地方人大制定地方性法規;地方政府部門應當在本部門職權範圍內制定規範性文件。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八十九條第壹款明確規定,國務院作為最高國家行政機關,可以“根據憲法和法律,規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規,發布決定和命令。”

因此,制定行政法規是憲法賦予國務院的重要職權,也是國務院推進改革開放、組織經濟建設、實現國家管理職能的重要手段。

《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第九條本法第八條規定的事項尚未制定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有權作出決定,並根據實際需要授權國務院作出決定。

除了犯罪與刑罰、剝奪公民政治權利、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和處罰、司法制度等事項外,其中壹些事項應當制定行政法規。

第五十六條國務院根據憲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規。

行政法規的基本要求

第壹,根據憲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規。憲法和法律沒有規定的事項,國務院不得制定行政法規;即使憲法和法律規定了相關事項。

但根據民主憲政原則不屬於行政法規立法權限的,不得由行政法規定;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應當以立法的形式明確規定所依據的憲法規定和有關法律規定。

第二,不得與憲法和法律相抵觸。所謂沖突應作廣義解釋,即:

第壹,行政法規既可以與憲法和法律的具體規定相抵觸,也可以與憲法和法律規定的原則、精神和隱含的要求相抵觸,特別是在規定行政機關權力和涉及公民權利的立法中,要特別註意這壹點。

第二,行政法規與憲法和法律相抵觸的表現形式,既可以是因為與憲法和法律相抵觸,也可以是因為行政法規明顯改變憲法和法律的規定或者無視憲法和法律的要求。

第三,行政立法的效力,效力的高低。在中國的法律體系中,憲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行政法規的法律效力僅次於憲法,行政法規的效力高於地方性法規和規章。地方性法規的效力高於同級和下級地方政府規章。

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章比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在本行政區域內制定的規章更有效。部門規章、部門規章和地方政府規章具有同等效力,應當在各自權限內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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