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因壹方過錯造成交通事故的,負全部責任;
2.因壹方或多方當事人的過錯造成交通事故的,根據其行為在事故中所起的作用和過錯的嚴重程度,分別承擔主要責任、同等責任和次要責任;
3.任何壹方都沒有造成交通事故的過錯。如果是交通事故,當事人無壹責任;
4.當事人故意毀滅、偽造現場、毀滅證據或者逃逸的,應當承擔全部責任。
壹方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另壹方不承擔責任。省級公安機關可以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制定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的具體規則或者標準。交通事故責任通常分為五個等級:全責、主要責任、同等責任、次要責任和無責任。交通事故責任劃分是相互對應的,即所有責任對應無責任,主要責任對應次要責任,同等責任對應同等責任。
壹般交通事故,如果事實簡單,責任明確,負責處理的交警可以在當天或者第二天留下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事故造成人身傷亡等後果的,要勘查現場,進行相關技術鑒定。這種情況,交警部門可以在15個工作日內出具事故責任認定書。發生特別重大復雜的交通事故,有勘查、走訪、鑒定等多種復雜的技術手段,很難判斷具體事故責任認定書出具的時間。但大多數情況下,15個工作日內,交警會給事故雙方出具事故責任認定書。因此,事故鑒定的總時間不超過40天。
法律依據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
第六十壹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當事人應當承擔全部責任:
(壹)道路交通事故後逃逸的;
(二)故意毀滅、偽造現場或者毀滅證據的。
為逃避法律責任追究,當事人棄車潛逃、藏匿的,有證據證明其他當事人也有過錯的,可以適當減輕責任,但同時有證據證明逃逸方有第壹款第二種情形的,不予減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