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定案件事實,要重視證據,重視調查研究,不能輕信口供。如果只有被告人供述,沒有其他證據,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並處罰;沒有被告人供述,證據確實、充分的,可以認定被告人有罪,予以處罰。不管是什麽動機,什麽目的,無非兩種後果:告白成功或者告白不成功。壹旦告白成功,我們的司法當然可以還事件本來面目,還當事人壹個公道。如果告解不成功,告解者必然會面臨“心虛態度差”甚至“心虛態度差”的指責,受到嚴厲的懲罰?“加分”。所以提醒給口供的人,壹定要保證口供的真實性,既不能“委屈”自己,也不能“委屈”別人。要知道,成功翻供是很難的。同時也提醒想翻供的人,翻供要慎重,不可等閑視之。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五十五條強調證據、調查研究,不相信口供。如果只有被告人供述,沒有其他證據,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並處罰;沒有被告人供述,證據確實、充分的,可以認定被告人有罪,予以處罰。證據確實、充分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定罪量刑事實有證據證明;(二)定案所依據的證據經過法定程序查證屬實的;(三)根據全案證據,對查明的事實已經排除合理懷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