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援助 - 逃生、當場死亡和不搶救死亡。

逃生、當場死亡和不搶救死亡。

法律分析:沒有區別。車禍後當場死亡和搶救無效死亡沒有區別。相似之處有:均認定為交通肇事致死,均以交通肇事罪定罪。身故保險的賠償標準是壹樣的,沒有區別。只要是肇事逃逸,嫌疑人就要負全責,逃逸造成的死亡對辦案人員來說更是雪上加霜;妳要為自己的言行和出具的證明承擔法律責任(比如法醫趕到時被害人沒有當場死亡,法醫必須進行搶救,否則就自取滅亡)。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

第壹條。從事運輸或者非運輸的人員違反交通規則,發生重大交通事故的,在分清事故責任的基礎上,依照刑法第壹百三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二條交通事故,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壹)造成壹人死亡或者三人以上重傷,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二)三人以上死亡,負同等責任的事故;(三)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數額在三十萬元以上無力賠償的。交通事故造成壹人以上重傷,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並具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處罰: (壹)飲酒、吸毒後駕駛機動車的;(二)駕駛無駕駛資格的機動車的;(三)明知安全裝置不齊全或者安全部件失靈而駕駛機動車的;(四)明知無牌或者報廢的機動車而駕駛的;(五)嚴重超載行駛的;(六)為逃避法律追究,逃離事故現場的。

第三條“交通事故後逃逸”,是指行為人在發生交通事故後,具有本解釋第二條第壹款、第二款第(壹)項至第(五)項規定的情形之壹,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逸的行為。

第五條“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交通事故發生後,行為人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逸,導致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交通事故發生後,單位負責人、機動車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車人教唆行為人逃逸,導致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 * *犯論處。

  • 上一篇:司法考試的三大成本是什麽?怎麽學習?
  • 下一篇:如果翻供會怎麽樣?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