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人民警察制式服裝及其標誌管理條例》
第七條人民警察制服及其標誌由人民警察專用,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持有或者使用。
第八條嚴禁任何單位和個人非法生產、佩戴和佩帶人民警察制服及其標誌。嚴禁買賣人民警察制服及其標誌。
第九條嚴禁任何單位和個人生產、銷售、購買、穿著、佩戴與人民警察服裝、標誌款式、顏色、圖案相似,足以引起混淆的服裝和標誌。
第十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將人民警察制服及其標誌用於商業廣告。
刑法
第二百八十壹條非法生產、銷售警械罪非法生產、銷售人民警察制服、車輛號牌等專用標誌和警械,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第二百八十三條非法生產、銷售專用間諜器材罪,竊聽、竊照罪;非法生產、銷售間諜專用器材或者竊聽、竊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擴展數據
人民警察制式服裝及其標誌管理條例
第十六條單位或者個人非法持有、使用人民警察制服及其標誌的,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沒收非法持有、使用的人民警察制服及其標誌,處壹千元以下罰款,並可以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或者個人處十日以下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七條生產、銷售與人民警察服裝、標誌相似,足以引起混淆的,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責令停止違法生產、銷售,給予警告或者處五千元以上壹萬元以下罰款。
第十八條穿著與人民警察相似的服裝或者標誌,足以造成混亂的,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或者處1000元以下罰款。
參考資料:
西雙版納公安局-刑法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人民警察制式服裝及其標誌管理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