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食品經營許可證申請書
2.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原件及復印件
3.與食品經營相適應的經營場所使用證明。
4、負責人及食品安全管理人員、食品安全專業技術人員身份證明。
5、與食品經營設施相適應的空間布局和操作流程文件。
6、食品安全管理體系文本
申請材料應符合以下要求:
(1)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和證明材料應為原件。需要復印件的,由申請人或指定代表(委托代理人)簽字並註明與原件壹致或直接加蓋公章。提交的申請材料和證書應打印在A4紙上(圖紙除外)。建議中文使用4號字體,英文使用12號字體。
(2)申請單位名稱應與營業執照等法律主體資格證書名稱完全壹致,申請表應符合要求,內容完整準確,未涉及的項目應填寫“無”。
(3)申請表“法定代表人(負責人)”壹欄後填寫法定代表人及負責人姓名,如果是法人則填寫法定代表人姓名;對於個體工商戶,填寫業主姓名;如果是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分支機構,填寫負責人姓名。
(4)提交的所有申請材料應逐頁加蓋單位公章或騎縫章(申請人無公章可簽字)。
下列行業需要申請食品經營許可證:
(1)食品銷售經營者:包括超市、便利店、雜貨店、食品商販、食品自動售貨攤販、網絡食品攤販。其中,超市應當符合以下要求:食品經營面積200_,含200 _;實體店食品賣家:食品經營面積不到200_。
(2)餐飲服務經營者:包括普通餐飲(特大型、大型、中型、小型、微型)、中央廚房和集體用餐配送單位。
(3)公司食堂:包括學生食堂、幼兒園食堂、職工食堂、工地食堂和其他食堂。
其中,超大型餐飲:加工經營場所使用面積大於3000 _;大型餐飲:加工經營場所使用面積500 ~ 3000 _(不含500_,含3000 _);中型餐飲:加工經營場所使用面積150 ~ 500 _(不含150_,含500 _);小型餐飲:加工經營場所使用面積30 ~ 150 _(不含30_,含150 _);微型餐飲:加工經營場所使用面積小於30_(含30_)。
法律依據:
新修訂的《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條規定:國家對食品生產經營實行許可制度。從事食品生產、食品銷售、餐飲服務,應當依法取得許可。這裏註意:銷售食用農產品不需要獲得許可。
《食品經營許可管理辦法》第二條第壹款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食品銷售和餐飲服務的,應當依法取得食品經營許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