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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法律規定的15著名合同有哪些?

我國《合同法》在分則中規定了十五種基本合同類型,即:

買賣合同、贈與合同、借款合同、租賃合同、承包合同、建設工程合同、運輸合同、技術合同、供電、供水、供氣、供熱合同、倉儲合同、委托合同、承攬合同、居間合同、融資租賃合同。

1,買賣合同是最全面體現意思自治的合同。買賣合同是雙向合同,是允諾合同,是選擇合同,是有償合同。

2、贈與合同是單方合同,不要合同。

3.借款合同壹般是強制合同和有償合同。

4.租賃合同是有償合同,也是允諾合同。

5.合同分為約定合同、有償合同、雙務合同和非約定合同。

6、建設工程合同是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7.運輸合同原則上是雙邊合同、有償合同、約定合同和標準合同。

8.技術合同是雙向合同和有償合同。

9.電、水、氣、熱供應合同。

10.托管合同有實務合同、非正規合同和雙邊合同。

11.倉儲合同分為約定合同、雙邊合同、有償合同和不必要合同。

12.委托合同是允諾合同和拒絕合同。

13,委托合同是雙向合同,有償合同,不承兌合同,不承兌合同。

14.中介合同有有償合同、不承兌合同和不承兌合同。

15,融資租賃合同。

擴展數據:

《合同法》規定,分期付款買賣合同、憑樣品買賣合同、試用買賣合同等特定合同的類型是買賣合同的特殊類型。建設工程中的勘察、設計合同和施工合同是建築合同的特定類型,這些特定的合同類型也是著名的合同。

其他法律、行政法規也可以確定合同法沒有規定的類型,也是大家熟知的合同,比如保險法規定的保險合同。司法解釋也可以認定知名合同。比如融資租賃合同,最早是在經濟生活中使用的,起初在法律上是壹個不為人知的合同。當司法解釋認定了其名稱,確認了應答規則,就構成了馳名合同。

但《合同法》第124條將無名合同定義為“本法分則或者其他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的合同;說明法律法規和司法解釋規定的合同,即使確定了名稱和規則,也不是有名合同。因此,狹義的著名合同是指合同法分則及相關法律規定的合同。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著名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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