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對下崗職工的管理有哪些規定?
關於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及下崗後簽訂勞動合同的問題,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國家經貿委、財政部、教育部、國家統計局、中華全國總工會於8月3日聯合下發的《關於加強國有企業下崗職工管理和再就業服務中心建設的通知》中作出了相應規定,1998。根據這份文件,國有企業下崗職工是指:勞動合同制實施前參加工作的國有企業正式職工(不含從農村招用的臨時合同制工人),勞動合同制實施後參加工作合同期的合同制工人,以及因企業生產經營原因下崗,但尚未與企業解除勞動關系並在社會上找到其他工作的人員。有生產任務的企業壹般不安排下崗職工:配偶已下崗;離異或喪偶撫養未成年子女的;省(部)級以上勞動模範、烈士遺屬、現役軍人配偶、殘疾人以及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其他職工。
通知還規定了企業安排下崗職工的程序:
(1)在企業領導集體研究的基礎上;至少提前15天,向工會或職工代表大會說明企業生產經營狀況和下崗職工分流意見。
(2)制定下崗職工和再就業計劃。內容主要包括:安排下崗職工,實施步驟,建立再就業服務中心和促進再就業的措施,征求工會或職工代表大會的意見,做好宣傳和準備,同時成立再就業服務中心。企業不得設立再就業服務中心,不得安排下崗職工。
(3)企業應填寫下崗職工登記表。內容包括:職工基本情況,企業工會或職工代表大會意見,提交當地勞動保障部門或其委托的企業主管部門核實、認定、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