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實施前因法律事實引起的民事糾紛的首次追溯分析,應當由當時實施的法律和司法解釋規定,但法律和司法解釋另有規定的除外。法律的實施從本法實施前持續到實施後。這種法律事實引起的民事糾紛,適用當時民法典的規定,否則是例外。
本規範施行前因法律事實引起的民事糾紛的第二、三次追溯分析,應由當時已有的法律和司法解釋規定,否則為例外。同時,在上述情況下,如果本規範的規定更適合於保護民事主體權益,促進經濟社會有序發展,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也屬於其他規定。它包括以下幾種情況:第壹種是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第二種是抵押和流動條款的效力,第三種是糾正無效合同,第四種是起訴解除合同,第五種是被繼承人諒解。
第四追溯分析民法典實施前的法律事實引起的民事糾紛,應當由當時實施的法律和司法解釋規定,但如果損害當事人的權益,或者脫離當事人的預期,則屬於另當別論。包括以下幾種情況:第壹是自擔風險,第二是自助,第三是善意分享,第四是高空拋物,第五是違約方解除合同,第五是保理合同,第六是打印遺囑,第七是代位繼承,第二繼承人。現在民法的溯及力很重要,但不能成為重要原則,要最大程度保護民事主體的意思自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