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
第二十壹條公務員的領導職務與職級應當對應相應的級別。公務員的領導職務、職級、等級的對應關系由國家規定。
根據工作需要和領導職務與職級的對應關系,公務員所擔任的領導職務和職級可以調任兼任;符合規定條件的,可以晉升領導職務或者職級。
公務員的級別根據其領導職務、職級、德才表現、工作實績和任職資格確定。同壹領導職務和職級的公務員,可以按照國家規定晉升職級。
公務員的領導職務、職級和級別是確定公務員工資和其他福利的依據。
第六十九條國家實行公務員交流制度。
公務員可以在公務員和參照本法管理的工作人員內部交流,也可以與不參照本法管理的國有企業、事業單位中從事公共事務的人員交流。
溝通的方式有轉和不轉。
第七十壹條公務員在不同職位之間的調動,應當符合擬擔任職位所需的資格條件,並在規定的編制限額和職位數量內進行。
省部級以下領導成員要有計劃、有重點地跨地區、跨部門調動。
擔任內設機構領導職務和其他特殊工作的公務員,應當有計劃地在本機關內部調動。
上級機關要重視從基層機關公開選拔公務員。
第壹百零六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縣級以上領導機關或者公務員主管部門按照管理權限,區別不同情況,責令改正或者宣布無效。對負有責任的領導和直接責任人員,視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責令檢查、誡勉、調整和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壹)不按照名額、職數或者資格條件錄用、調任、轉任、任命和晉升公務員的;
(二)不按照規定條件對公務員進行獎懲、回避和退休的;
(三)不按照規定程序錄用、調動、調任、任命、晉升、考核、獎懲公務員的;
(四)違反國家規定,改變公務員工資、福利和保險待遇標準的;
(五)在招聘、公開選拔等工作中,泄露試題、違反考場紀律等嚴重影響公開、公平的行為;
(六)不按照規定受理和處理公務員申訴和控告的;
(七)違反本法規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