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第二十六條規定,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未超過年利率24%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借款人與借款人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36%,超過部分的利息約定無效。借款人請求貸款人返還已支付利息超過年利率36%部分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擴展數據:
最高法司法解釋將民間“高利貸”年利率限制在36%以上。
2065438+2005年8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召開新聞發布會,發布《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司法解釋規定,民間借貸雙方約定的年利率超過36%,超過部分的利息約定無效。
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專職委員杜萬華表示,民間借貸的發展直接導致糾紛大量產生,人民法院受理案件數量快速增長。最高人民法院認為,應盡快制定新的民間借貸司法解釋,回應人民群眾對貸款安全和公平正義的追求;回應中小企業陽光融資、合法投資的願望;回應人民法院統壹裁判標準、正確適用法律的需求;應對金融市場化改革對形勢發展和司法工作的要求。
這就是《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出臺的背景。
杜萬華表示,對利率的規制是民間借貸的核心問題,也是此次司法解釋的重要內容之壹。
《民間借貸利率及利息條例》的內容主要包括:
1.借款人與借款人之間沒有約定利息,或者自然人之間的利息約定不明確的,貸款人無權要求借款人支付借款期間的利息;
2.借款人與借款人約定的利率不超過年利率24%的,貸款人有權要求借款人按照約定的利率支付利息。但借款人與借款人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36%的,超過36%的利息視為無效,借款人有權要求貸款人返還已支付的超過年利率36%的利息。
3.提前從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實際出借金額認定為本金;
4.除借款人與借款人另有約定外,借款人可以提前歸還貸款,並按實際貸款期限計算利息。
杜萬華解釋,“根據1991的司法解釋,民間借貸的利率是銀行貸款基準利率的4倍以上,不受法律保護。也就是說妳要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動用國家強制力來保護妳已經賺到的利息,這是4倍以上的。但當事人願意自動履行的,法院會認可。如果當事人想反悔,想履約後再來,法院是不會支持的。”?
杜萬華說,總結這些年的經濟發展,發現實體經濟創造的利潤肯定沒那麽高。如果不控制高利貸,對實體經濟,尤其是中小企業的發展是不利的。所以這個司法解釋規定年利率超過36%的利息無效。"
意思是當事人自願償還年利率超過36%的利息,返還是可以的,這是對1991司法解釋的重大修改。法院不保護24%-36%部分,但當事人願意自動履行,法院不反對。"
參考資料:
人民網-最高法司法解釋將民間“高利貸”年利率限制在36%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