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刑事立案追訴時效:最高刑不滿五年有期徒刑的,為五年;最高刑為五年以上不滿10年有期徒刑的,經過10年;最高刑為有期徒刑10年以上的,經過15年;如果最高刑是無期徒刑或者死刑,要20年。20年後認為需要起訴的,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批準。在確定具體犯罪的追訴時效期限時,應當根據犯罪的性質和情節,適用刑法分則規定的相應條款或者量刑幅度,按照其法定最高刑計算追訴時效。在只規定壹個量刑幅度的條文中,應當根據條文的法定最高刑確定追訴時效。壹個條文中有兩個以上不同量刑幅度的,按照該條文與犯罪相對應的法定最高刑確定追訴時效期限。如果該罪應適用的條款的法定最高刑決定了追訴時效期限。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立案偵查或者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後,逃避偵查或者審判的,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被害人在起訴期限內提出申訴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應當立案而不立案的,不受起訴期限的限制。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八十七條犯罪經過下列期限不再追訴: (壹)法定最高刑不滿五年有期徒刑的,經過五年;(二)法定最高刑為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為十年;(三)法定最高刑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經過十五年;(四)法定最高刑為無期徒刑、死刑的,經過二十年。20年後認為需要起訴的,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批準。
第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追究刑事責任,已經追究的,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或者終止審判,或者宣告無罪: (壹)情節明顯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二)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三)被大赦令免除處罰的;(四)依照刑法應當告訴才處理的犯罪,不告訴或者撤回的;(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六)其他法律、法規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