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第四十三條規定了受教育者應當履行的具體義務:
(1)遵守法律法規的義務可以稱為“遵紀守法的義務”。遵守法律法規,即包括憲法、法律和行政法規,以及教育法律法規和與教育有關的規定。學生遵守國家法律法規,重點是遵守法律法規中有關學生的規定。對不同層次、不同類型學校的學生有不同的要求。如果不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就會觸犯相關法律法規,受到法律的嚴懲。
(2)遵守學生行為規範,尊敬師長,形成高尚的思想道德,養成良好的行為習慣。這種義務可以稱為“培養良好道德的義務”。中國的教育方針要求把受教育者培養成為德、智、體全面發展,有社會主義覺悟、有社會主義文化的社會主義事業的建設者和接班人。這裏的壹個重要任務是使學生形成高尚的思想道德,養成良好的行為習慣。這不僅是學校的責任,也是受教育者的義務。對不同層次、不同類型學校的學生有不同的要求,履行這壹義務的標準也不同。目前有相應的學生行為規範,如小學行為規範、中學生行為規範、小學生行為規範、中學生行為規範等。
(3)努力學習,完成規定的學習任務的義務,可稱為“努力學習的義務”。學生進入學校,就承擔了接受教育的義務。對於義務教育階段的學生來說,這個義務是強制性的;對於非義務教育階段的學生來說,這是他們在按照誌願入學享受受教育權的同時,應該承擔的義務。也是學生獲得學歷證書權利的前提。這個義務包括以下幾個方面:學生要按時到校,課前準備好學習用品。不遲到、早退或無故退學,不做其他與學習無關的事情;上課時,要專心聽講,敢於提問,敢於發表自己的意見,積極回答老師的提問;放學後,妳要認真復習功課,按時獨立完成作業。考試不要作弊。珍惜時間,科學安排課外活動。
(4)遵守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管理制度的義務,可以稱為“遵守其他制度的義務”。為了保證教育教學的順利進行,學校或教育機構需要制定相關的管理制度。受過教育的人有義務遵守這些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