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國家的定義,壹直有不同的觀點和爭論。馬克思主義在深入研究國家產生的原因及其發展變化規律,總結各種類型國家的特點及其在社會生活中的地位和作用的基礎上,對國家提出了全面而科學的定義:“國家是壹個階級壓迫另壹個階級,壹個階級控制壹切被統治階級的機器。”這是V·I·列寧對馬克思恩格斯國家觀最全面、最準確的概括。它包括三層含義:①國家是階級社會的組織。這說明國家是壹種歷史現象,從來沒有也不會永遠存在。它是社會內部矛盾發展的結果,是私有制出現、階級形成後階級矛盾不可調和的產物。同樣,國家也必然會隨著階級和階級矛盾的徹底消滅而消亡。這是壹個國家產生、發展、滅亡的客觀規律。②國家是階級統治的。這就點出了國家的本質,即國家被哪個階級的政權所統治。在階級社會中,任何階級的統治都來源於他們的經濟統治,而壹個階級的經濟統治又必須靠其政治統治來維持和鞏固,所以國家政權永遠屬於經濟上占統治地位的階級。政治統治是統治階級的合力,是統治階級集體意誌和力量的表現,壹般通過國家意誌來實現。奴隸國家的本質是奴隸主階級的統治,封建國家的本質是地主階級的統治,資本主義國家的本質是資產階級的統治,社會主義國家的本質是無產階級的統治。(3)國家是壹臺機器。它形象地指出,國家是由許多部分組成的相互聯系的有機整體。壹個國家組織與其他社會組織的主要區別在於,它有能力迫使被統治階級服從國家的意誌,有行使這種權力的官員(幹部),有實現這種權力的軍隊、警察、法院、監獄等強制機關,有支撐官員和強制機關的稅收和國債。這三項構成了壹種組織力量和物質力量,即特殊的社會力量。
法律,即人類在社會層面的規則,社會中人與人之間關系的規範,是以正義為基礎,以國家強制力為實施手段的。法治和法律應逐漸變得適當和寬容,以促進社會和諧。法律壹般限於憲法和法律。法律屬於上層建築的範疇,它依賴並服務於經濟基礎。法律的目的是維護有利於統治階級的社會關系和社會秩序,是統治階級實現其統治的重要工具。因此,法律是階級社會特有的社會現象。它是隨著階級和階級鬥爭的產生和發展而產生和發展的,法律也會隨著階級和階級鬥爭的消滅而自行消亡。
法律的概念法律:
古代——指法律或刑法。由立法機關制定並由國家權力保障的行為規則。
現代詞典——立法機關制定的、國家權力保障的行為規則。法律體現了統治階級的意誌,是階級專政的工具之壹。為體現統治階段的意誌,國家制定和頒布公民必須遵守的行為規則:
這裏——指狹義的法律,即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權力機關及其常設機關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的規範性文件。根據我國現行憲法,法律分為基本法律和基本法律以外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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