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第三條。員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國家法定節假日和休息日不計入年休假。
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
第壹條為規範機關事業單位帶薪年休假制度的實施,根據《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和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條例》第二條所稱“連續工作”時間和第三條、第四條所稱“累計工作”時間,以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以下簡稱工作人員)的工作年限計算。工作人員工作1年、10年、20年後,從下月起享受相應的年休假天數。
第三條國家規定的探親假、喪假、產假不計入年休假。
第四條已享受當年年休假的工作人員,年度內有《條例》第四條第(二)、(三)、(四)、(五)項規定情形之壹的,不享受下壹年度年休假。
第五條依法享受寒暑假的工作人員因工作需要不休寒暑假的,所在單位應當安排其休年休假;因工作需要,寒假、暑假天數少於年休假天數的,由所在單位安排補足年休假天數。
第六條工作人員因承擔野外地質勘探、野外測繪、遠洋科學考察、極地科學考察等特殊任務,本年度無法安排年休假的,可安排1年以上。
第七條機關、事業單位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工作人員年休假的,應當征求工作人員本人的意見。機關事業單位應當按照工作人員應當休年休假的天數向其支付年休假工資。年休假工資的支付標準為:每休1天年休假,本人應休年休假當年日工資收入的300%,包括工作人員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收入。工作人員的年休假工資中,除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收入外,其余部分由單位在次年第壹季度支付,所需經費按現行經費渠道解決。實行統壹工資分配的單位,納入統壹工資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