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數據的開發利用都離不開數據安全,大數據產業包括數據應用服務業的健康發展也離不開完善的數據安全法律環境。數據安全是促進政府數據和社會數據高效開發利用的基本保障,也是國家整體安全的重要體現。
在強調數據安全的同時,也要認識到數據安全問題源於數據挖掘和價值應用的實踐。加強數據安全的主要目的是加快數據應用,促進數據價值的積極發揮。因此,草案強調“國家堅持維護數據安全和促進數據開發利用並重”。可以說,數據安全和數據開發利用是推動大數據產業健康發展的“壹體之兩翼”和“驅動之雙輪”,二者不可偏廢。
加快數據開發利用,要以數據應用服務為有力抓手,鼓勵和支持各類社會主體特別是誠實守信、技術能力和實踐能力突出的民間力量,深度參與國家數據應用服務大潮,不斷做大做強,為維護國家整體安全、促進經濟社會健康穩定發展貢獻力量。為此,提出以下建議:
壹是遵循公正、公平、便利的原則,盡快明確政府數據向各部門開放的範圍,提升社會數據的價值內涵,快速提升全社會數據開發利用的效率和水平。
二是積極探索政府數據和社會數據融合開發利用的新模式和新機制,鼓勵和支持相關數據應用服務企業對各類數據進行深度價值挖掘和集成應用,為全社會提供更加精準有效的數據產品和服務。
第三,全面保護數據合法使用者的基本權益。對於利用非法技術手段獲取數據或用於非法目的,對國家安全、社會安全和經濟安全構成威脅的違法行為,要加大懲處力度,確保政府數據的公開和享有,確保數據應用服務業的穩健和深遠發展。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數據安全法
第四十壹條
國家機關應當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則,按照規定及時準確公開政務數據。依法不公開的除外。
第四十二條
國家制定政府數據開放目錄工程,建設統壹規範、互聯互通、安全可控的政府數據開放平臺,推進政府數據開放利用。
第四十三條
法律、法規授權的管理公共事務的組織,為履行法定職責而開展數據處理活動,適用本章規定。
第四十四條
有關主管部門在履行數據安全監管職責時,可以按照規定的權限和程序約談有關組織和個人,要求有關組織和個人采取措施整改,消除隱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