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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賠償法

國家沒有賠償責任。

理由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第十九條第(二)項規定,依照刑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不負刑事責任的人被拘留的,國家不予賠償。《刑法》第十七條規定了刑事責任年齡。本案中,由於當事人未滿14周歲,不追究刑事責任。如果因為這種情況不追究刑事責任,國家就不承擔賠償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

第十九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國家不承擔賠償責任:

(壹)因故意作虛假陳述或者偽造其他犯罪證據被羈押或者被判處刑罰的;

(二)依照刑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不負刑事責任的人被拘留的;

(三)依照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壹百四十二條第二款規定不追究刑事責任的人被拘留的;

(四)行使偵查、起訴、審判職權的機關以及與行使職權無關的看守所、監獄管理機關工作人員的個人行為;

(五)因自傷、自殘等故意行為造成損害的;

(六)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十七條已滿十六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14周歲不滿18周歲的人犯罪的,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因不滿十六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其父母或者監護人加以管教;必要時,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養。

第十八條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時造成危害結果,經法定程序確認的,不負刑事責任,但應當責令其家屬或者監護人嚴加看管和治療;必要時,政府強制醫療。

間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時犯罪,應負刑事責任。

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醉酒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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