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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賠償義務的主體是誰?

第壹,國家賠償義務的主體是誰?國家賠償責任的主體是國家,即國家機關包括國家行政機關、司法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法履行職責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並造成損害的,受害人有權獲得國家賠償。國家賠償由本法規定的賠償義務機關履行。由於國家賠償法是規範刑事賠償和行政賠償的特別法,根據上述特別規定,無論刑事賠償還是行政賠償,被訴主體都是賠償義務機關,即賠償義務機關是唯壹的責任主體和賠償責任主體。但是,無論哪個機關承擔賠償責任,都是國家的壹部分。賠償義務機關雖然代表國家承擔賠償義務,但最終承擔責任的只能是國家。國家賠償由本法規定的賠償義務機關履行。二、中止國家賠償案件的情形有哪些?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賠償委員會應當決定中止審理:1。賠償請求人死亡,需要等待其繼承人和其他扶養親屬表明是否參與賠償案件處理的;2.賠償請求人喪失民事行為能力,尚未確定法定代理人的;3.作為賠償請求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尚未確定權利義務承受人的;4.賠償請求人因不可抗拒的原因,不能在法定期限內參加處理賠償案件的;5.無罪判決的案件,人民法院決定再審或者人民檢察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提出抗訴的;6.其他應當中止審理的情形。3.國家賠償決定包括哪些事項?國家賠償決定書應當載明以下事項:1、賠償請求人的基本信息、賠償義務機關和復議機關的名稱及其法定代理人;2、賠償請求人的申請事項和理由,賠償義務機關的決定,復議機關的復議決定;3、賠償委員會認定的事實和依據;4.決定的理由和法律依據;5.決定內容。綜上所述,不難理解國家賠償的字面意思,賠償義務的主體是國家機關。無論是刑事案件還是行政案件,都可能導致公民合法權益受到損害,尤其是警察辦案時,導致超期羈押和錯誤逮捕。當事人無過錯的,應當自侵害之日起二年內請求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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