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雙方在離婚協議中約定把房子給孩子是常見的。但假設還沒有辦過戶,此時,壹方配偶的債權人是否會因為債務申請執行財產而被法院支持;或者說,為了保護孩子的利益,無法實施?
法語意思是:孩子是否有足夠的民事權益排除對父母財產的強制執行?先公布答案:不會,換句話說,如果沒有轉讓,債權人仍然可以執行財產。根據最高法院公布的典型案例
案例回顧
文件編號:湖南省益陽市桃江縣人民法院(2020)湘0922民初2679號民事判決書;原告:蔣某某;被告人:白某甲、白某乙。
湖南省益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在審理蔣某某與白某益等人合夥協議糾紛壹案中,二審判決白某益返還蔣某某25萬元。因白某乙不履行判決,江某某向湖南省益陽市桃江縣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查封白某乙名下房屋A壹套。白某佳是白某佳的女兒。白某佳與前妻(即白某佳母親)離婚時,約定夫妻雙方購買的房產歸白某佳所有,待女兒成年後轉為女兒白某佳所有。同意把房子給女兒。
回到執行案例:
原告姜某某根據生效裁判文書申請執行已供認的乙方名下房屋A時,白某佳已18周歲,故白某佳提出執行異議,請求依法解除對房屋A的查封。
桃江縣法院認為:
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後生效;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房屋登記在白某益名下,白某益未取得房屋所有權,不能對抗第三人,不能排除基於房屋所有人身份的強制執行。
本案中,離婚協議作出後,白某佳與白某儀前妻並未對白某佳名下的房產進行處理。就本案的財產贈與而言,贈與關系並未成功。
李、白對該房產無所有權。即使受贈人白某佳已接受並實際占有房屋A,但離婚協議是白某乙與白某乙前妻就離婚財產如何處理的安排,並非白某乙與白某乙前妻、白某乙簽訂的書面贈與合同,贈與不能認定有效(註:這壹點也很重要)。故法院判決準許繼續執行白某乙所有的A房屋。
分析
從法律的角度來說,2021 1實施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零八條和第二百零九條規定了不動產登記和物權的公信原則。本案中,雖然供認人的前妻與白某怡在離婚協議中約定,夫妻共有的財產在其女兒白某怡成年後歸白某怡所有,但房屋所有權的轉移必須在依法完成所有權轉移後才能完成。如果只是將房產證交給子女,則贈與關系不成立,子女不擁有房產所有權。
還應該強調的是
1.離婚協議是離婚夫妻之間關於如何處理離婚財產的安排,而不是與子女簽訂的贈與合同。法律不承認他們的產權發生了變化。
2.贈與關系的成立必須以贈與的交付為前提,必須為房屋辦理過戶手續。
總結
夫妻離婚時,對子女的房產有約定的,應在子女成年並符合條件後,盡快過戶到子女名下。如果還沒有達到條件,也建議在孩子成年後立即簽訂三方協議(孩子父親+孩子母親+孩子),避免被第三方申請強制執行。